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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男子网购进口牛肉竟没有检疫证明?商家:是他有非法目的

2023-10-7 10:59:46      点击:
贵州遵义的雷先生(化名)
网购了一批安格斯三角肥牛
三个月后询问商家发现
这批牛肉竟没有进出口检疫证明
2022年3月,遵义的雷先生准备网购一些进口牛肉。在朋友圈里看到某冻品商行的牛肉价格适中,质量上乘,十分心动,于是在一番商讨后,以188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安格斯三角肥牛76.9公斤,支付价款及运费14537元。
到货后,雷先生发现牛肉分别来源于三个不同注册厂号,于是拍图询问商家,老板也作出了解释。
三个月后,雷先生联系商家索要进出口检疫证明,商家回复:这个没有进出口检疫证明……
雷先生遂向汇川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商家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家没有证据证明该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吃用造成损害后果。而雷先生三个月后索要检疫证明,他怀疑是用于非法目的故未提供
同时,商家提供了与某牛公司、某永公司交易往来的证据,提供了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的相关材料,证明某牛公司具有进口牛肉的资质,并称销售给雷先生的牛肉正是从某牛公司购买的合法进口牛肉产品。
并且,商家提出雷先生可能是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然而在诉讼中,第三人某牛公司表示,我确实具有进口牛肉的资质,也卖给了商家牛肉,但是从证据上看,他们交易的这一批牛肉不是从我这儿拿的货。
第三人某永公司表示,我没和该商家有过交易往来,不关我事。
原告雷先生表示,我只是一个普通上班族,在某公司工作,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从未从事餐饮、销售行业,买牛肉的目的是自用及赠送亲友。
汇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关于原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问题。
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则属于生活消费。原告向被告购买案涉牛肉,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结合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交易明细以及原告所做的合理解释,原告应属于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退一赔十”责任的问题。
诉讼中,原告雷先生主张十倍赔偿金,但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是赔偿价款三倍的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为何会有这样的差距?
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前提条件是案涉牛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十倍的赔偿金,应对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销售进口牛肉,但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案涉牛肉的价款14537元,并增加赔偿该价款三倍的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43611元。
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小编:我已被法条绕晕
来个字少总结版
假一赔十的适用条件是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假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是
商家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且诉讼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人在江湖飘,难免会挨刀
如果被坑了,一定要维权
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
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